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經許可合夥經營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之外國法事務律師或中華民國律師 ,於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時,仍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
民國 91 年 02 月 20 日訂定
第 9 條
經許可合夥經營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之外國法事務律師或中華民國律師 ,於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時,仍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