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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91 年 02 月 20 日訂定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