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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經許可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應遵
守中華民國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
民國 91 年 02 月 20 日訂定
第 12 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經許可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應遵
守中華民國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