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事務律師經許可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於僱 用或合夥關係終止後,應立即向法務部陳報,並通報該事務所所在地之律 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
外國法事務律師經許可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於僱 用或合夥關係終止後,應立即向法務部陳報,並通報該事務所所在地之律 師公會及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