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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律師法(以下稱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民國 91 年 02 月 20 日訂定
第 1 條
本辦法依律師法 (以下稱本法) 第四十七條之十但書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