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仲裁機構之設立,應由申請設立或聯合設立仲裁機構之職業團體、社會 團體檢具申請書、各該團體之立案證書、會員名冊、仲裁機構章程草案、 發起人名冊、仲裁人倫理規範草案及第四條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報經內 政部徵得法務部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許可之。
本規則所稱仲裁機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法務部及 其他各該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