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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6 條
仲裁機構會址應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仲裁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設辦事處。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6 條
仲裁機構會址應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仲裁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設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