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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56 條
調解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當事人平均分擔之。
當事人一方撤回調解之聲請或撤回調解之同意者,由其負擔全部調解費用
。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56 條
調解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當事人平均分擔之。
當事人一方撤回調解之聲請或撤回調解之同意者,由其負擔全部調解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