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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 |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52 條調解標的之價額,由調解人核定。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於計算調解標的之價額時,準用之
。
調解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其標的價額視為新台幣六萬元。 |
第 52 條
調解標的之價額,由調解人核定。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於計算調解標的之價額時,準用之
。
調解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其標的價額視為新台幣六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