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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51 條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事件,應繳納調解費新台幣三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事件,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時,其調解費分別計
算。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51 條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事件,應繳納調解費新台幣三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事件,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時,其調解費分別計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