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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50 條
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事件,應按其調解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
繳納調解費:
一、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者,繳費三千元。
二、超過新台幣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部分,按千分之五計算。
調解標的之金額以外幣計算者,按聲請日外匯市場兌換率折合計算之。
調解標的之金額以金銀計算者,按聲請日各該市價折合計算之。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50 條
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事件,應按其調解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
繳納調解費:
一  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者,繳費三千元。
二  超過新台幣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部分,按千分之五計算。
調解標的之金額以外幣計算者,按聲請日外匯市場兌換率折合計算之。
調解標的之金額以金銀計算者,按聲請日各該市價折合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