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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45 條
調解程序,於仲裁機構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得不公開。
調解人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
秘密。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45 條
調解程序,於仲裁機構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得不公開。
調解人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
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