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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38 條
非經仲裁機構辦理之仲裁事件,其仲裁費用之收取,得準用本規則有關之
規定。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38 條
非經仲裁機構辦理之仲裁事件,其仲裁費用之收取,得準用本規則有關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