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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37 條
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費用,仲裁機構得通知當事人預繳之。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37 條
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費用,仲裁機構得通知當事人預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