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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31 條
證人、鑑定人、通譯,因就詢或通譯滯留一日以上者,於出席費外,每日 給以滯留費新台幣九百元以上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下,由仲裁庭定之。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31 條
證人、鑑定人、通譯,因就詢或通譯滯留一日以上者,於出席費外,每日 給以滯留費新台幣九百元以上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下,由仲裁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