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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20 條
仲裁機構自完成設立登記之日起一年內,登記之仲裁人應達二十人以上。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20 條
仲裁機構自完成設立登記之日起一年內,登記之仲裁人應達二十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