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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18 條
各仲裁機構應設置仲裁人名簿登記仲裁人,其上除黏貼仲裁人二吋正面脫
帽照片一張外,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
    非中華民國國民者,其國籍。                                  
二、學歷及經歷。                                                
三、職業及現行職務。                                            
四、專長。                                                      
五、登記年、月、日及編號。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