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15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理事、監事之解任及重要財產之處分,應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
席者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章程之修改,應依民法社團章程變更程序
之規定辦理。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外,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15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理事、監事之解任及重要財產之處分,應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
席者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章程之修改,應依民法社團章程變更程序
之規定辦理。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外,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