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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14 條
各仲裁機構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分別或聯
合舉行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14 條
各仲裁機構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分別或聯
合舉行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