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10 條
各仲裁機構之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組織。
六、辦理仲裁事件之範圍。
七、會員資格及入會、退會之手續。
八、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九、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之數額,繳納會費之等級。
十、會員代表之名額及其產生之標準。
十一、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
十二、會議。
十三、經費及會計。
十四、註銷仲裁人登記之要件及其程序。
十五、章程之訂定及修改之程序。
十六、訂定或修改章程之年、月、日。
前項章程修改時,應依前條規定之程序報請核准。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10 條
各仲裁機構之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名稱。
二  宗旨。
三  區域。
四  會址。
五  組織。
六  辦理仲裁事件之範圍。
七  會員資格及入會、退會之手續。
八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九  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之數額,繳納會費之等級。
一○  會員代表之名額及其產生之標準。
一一  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
一二  會議。
一三  經費及會計。
一四  撤銷仲裁人登記之要件及其程序。
一五  章程之訂定及修改之程序。
一六  訂定或修改章程之年、月、日。
前項章程修改時,應依前條規定之程序報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