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訓練之內容及期間,由仲裁機構依本法第六條所定各類仲裁人之實際需 要定之。
本訓練之期間,至多不超過一個月,分下列二階段依序實施: 一 基礎訓練 其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二 實務訓練 其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前項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之時數,由訓練機構依本法第六條所定各類仲裁 人之實際需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