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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8 條
受託人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檢具該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
預算書,報本部備查。
民國 85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第 8 條
受託人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檢具該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
預算書,報本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