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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7 條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作成左列文件,並於取得信託監察人承認
後十五日內,向本部申報:
一、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二、結算書。
三、有關信託財產之歸屬及其相關意見。
民國 85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第 27 條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作成左列文件,並於取得信託監察人承認
後十五日內,向本部申報:
一、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二、結算書。
三、有關信託財產之歸屬及其相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