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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6 條
公益信託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
滅者,受託人應依本法第八十條規定,於消滅後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
及年月日,向本部申報。
民國 85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第 26 條
公益信託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
滅者,受託人應依本法第八十條規定,於消滅後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
及年月日,向本部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