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4 條
本部得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命受託人就信託事務及信
託財產狀況提出報告,並得隨時派員檢查。
本部對前項提出之報告或檢查結果,認有保全信託財產或導正信託事務之
必要者,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民國 85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第 24 條
本部得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命受託人就信託事務及信
託財產狀況提出報告,並得隨時派員檢查。
本部對前項提出之報告或檢查結果,認有保全信託財產或導正信託事務之
必要者,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