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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3 條
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於受託人變更之情形,準用之。
本部駁回前條申請者,應依第十六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
民國 85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第 23 條
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於受託人變更之情形,準用之。
本部駁回前條申請者,應依第十六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