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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2 條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本部依第十六條規定選任者外
,應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部申請受託人許可: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文件。
民國 85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第 22 條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本部依第十六條規定選任者外
,應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部申請受託人許可: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