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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9 條
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向本部提
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事務處理報告書。
四、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民國 85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第 19 條
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向本部提
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事務處理報告書。
四、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