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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8 條
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請求就信託財產給予報酬
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報酬請求書。
二、有關職務繁簡證明文件。
三、有信託財產狀況文件。
本部對於前項請求,應通知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
本部同意第一項請求者,應通知受託人履行。
民國 85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第 18 條
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請求就信託財產給予報酬
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報酬請求書。
二、有關職務繁簡證明文件。
三、有信託財產狀況文件。
本部對於前項請求,應通知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
本部同意第一項請求者,應通知受託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