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6 條
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
,本部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
四十六條規定,因申請或依職權選任新受託人。
民國 85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第 16 條
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
,本部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
四十六條規定,因申請或依職權選任新受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