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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2 條
公益信託有發生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情事者,受託人得檢具左列文件一式
二份,向本部申請變更信託條款:
一、申請書。
二、載明必須變更信託條款理由之文件。
三、信託條款變更案及新舊對照表。
四、變更後之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民國 85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第 12 條
公益信託有發生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情事者,受託人得檢具左列文件一式
二份,向本部申請變更信託條款:
一、申請書。
二、載明必須變更信託條款理由之文件。
三、信託條款變更案及新舊對照表。
四、變更後之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