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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辦理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律事務實施要點 8
八、借調或兼職檢察官仍保留原職,其年資、俸級、待遇、職務評定、陞
    遷,均依檢察官有關規定辦理,不受借調或兼職之影響。
民國 79 年 09 月 14 日訂定
8
八  借調或兼職檢察官仍保留原職,其年資、職等、待遇、考績、升遷,
    均依檢察官有關規定辦理,不受借調或兼職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