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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辦理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律事務實施要點 7
七  法務部得在司法官訓練所舉辦法制講習會,召集借調及兼職檢察官參
    加。
民國 79 年 09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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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法務部得在司法官訓練所舉辦法制講習會,召集借調及兼職檢察官參
    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