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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辦理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律事務實施要點 4
四  法務部應調派資深、績優、熟諳法律事務之檢察官至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辦理法律事務,其調至國外單位服務者,並應精通駐在國之語文
    。
民國 79 年 09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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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務部應調派資深、績優、熟諳法律事務之檢察官至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辦理法律事務,其調至國外單位服務者,並應精通駐在國之語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