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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辦理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律事務實施要點 4
四 法務部應調派資深、績優、熟諳法律事務之檢察官至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辦理法律事務,其調至國外單位服務者,並應精通駐在國之語文 。
民國 79 年 09 月 14 日訂定
4
四 法務部應調派資深、績優、熟諳法律事務之檢察官至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辦理法律事務,其調至國外單位服務者,並應精通駐在國之語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