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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 8 條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應專心研修,不得有妨礙學習之就學、兼業或不當
之行為。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並應遵守律師倫理規範,自律自治,虛心接受指導
律師之指導。
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第 8 條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應專心研修,不得有妨礙學習之就學、兼業或不當
之行為。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並應遵守律師倫理規範,自律自治,虛心接受指導
律師之指導。
民國 98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8 條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應專心研修,不得有妨礙學習之就學、兼業或不當
之行為。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並應遵守律師倫理規範,自律自治,虛心接受指導
律師之指導。
民國 91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第 8 條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應專心研修,不得有妨礙學習之就學、兼業或不當
之行為。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並應遵守律師倫理規範,自律自治,虛心接受指導
律師之指導。
民國 90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8 條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應遵守訓練規則,專心研修,不得有妨礙學習之就
學、兼業或不當之行為。如有違反,依該規則處理。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並應遵守律師倫理規範,自律自治,虛心接受指導
律師之指導。
第一項之訓練規則,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訂之。
民國 82 年 02 月 12 日訂定
第 8 條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應遵守訓練規定,專心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