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應於學習律師報到接受訓 練後,將學習律師名冊陳報法務部;其停訓或退訓時,亦同。
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法訓所或全聯會應於學習律師報到接受訓練後 ,將學習律師名冊陳報法務部;其停訓或退訓時,亦同。
受委任 (託) 辦理本訓練之機關或公會應於學習律師報到接受訓練後,將 學習律師名冊陳報法務部;其停訓或退訓時,亦同。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應於學習律師報到接受訓練後,將學習律師名冊陳報 法務部;其離訓或退訓時,亦同。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應於學習律師報到接受訓練後,將學習律師名冊陳報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