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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 6 條
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應擬訂每期訓練計畫陳報
法務部核定後實施。
擬訂前項訓練計畫時,應徵求相關律師公會之意見。
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第 6 條
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應擬訂每期訓練計畫陳報
法務部核定後實施。
擬訂前項訓練計畫時,應徵求相關律師公會之意見。
民國 98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6 條
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法訓所或全聯會應擬訂每期訓練計畫陳報法務
部核定後實施。
擬訂前項訓練計畫時,應徵求相關律師公會之意見。
民國 91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第 6 條
受委任 (託) 辦理本訓練之機關或公會應擬訂每期訓練計畫陳報法務部核
定後實施。
擬訂前項訓練計畫時,應徵求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地方律師公
會之意見。
民國 90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6 條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應擬訂每期訓練計畫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擬訂前項訓練計畫時,徵求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
合會或各地方律師公會之意見。
民國 82 年 02 月 12 日訂定
第 6 條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應擬訂每期訓練計畫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擬訂前項訓練計畫時,得徵求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各地方
  律師公會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