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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 2 條
律師職前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之目標,在充實學習律師之專業知識,
培養律師倫理觀念,增進實務經驗,使其具備完成律師使命之基本能力。
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第 2 條
律師職前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之目標,在充實學習律師之專業知識,
培養律師倫理觀念,增進實務經驗,使其具備完成律師使命之基本能力。
民國 98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2 條
律師職前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之目標,在充實學習律師之專業知識,
培養律師倫理觀念,增進實務經驗,使其具備完成律師使命之基本能力。
民國 91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第 2 條
律師職前訓練 (以下簡稱本訓練) 之目標,在充實學習律師之專業知識,
培養律師倫理觀念,增進實務經驗,使其具備完成律師使命之基本能力。
民國 90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2 條
律師職前訓練 (以下簡稱本訓練) 之目標,在充實學習律師之專業知識,
培養律師倫理觀念,增進實務經驗,使其具備完成律師使命之基本能力。
民國 82 年 02 月 12 日訂定
第 2 條
  律師職前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之目標,在充實學習律師之專業知識,培養律師倫理觀
  念,增進實務經驗,使其具備完成律師使命之基本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