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律師之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合格者,由受委任(託)辦理本訓 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發給合格證書,並陳報法務部。 本訓練如由法務部委託司法官學院辦理,司法官學院除依前項規定陳報法 務部外,並應函知全聯會。
學習律師之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合格者,由受委任(託)辦理本訓 練之法訓所或全聯會發給合格證書,並陳報法務部。 本訓練如由法務部委託法訓所辦理,法訓所除依前項規定陳報法務部外, 並應函知全聯會。
學習律師之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合格者,由受委任 (託) 辦理本訓 練之機關或公會發給合格證書,並陳報法務部及函知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 國聯合會。
學習律師之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合格者,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發 給合格證書,並陳報法務部及函知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應將離訓或退訓之學習律師名冊陳報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