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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 12 條
法務部及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得派員考察實務
訓練實施情形,指導律師不得拒絕。
前項考察,得邀請相關律師公會有關人員會同為之。
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第 12 條
法務部及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得派員考察實務
訓練實施情形,指導律師不得拒絕。
前項考察,得邀請相關律師公會有關人員會同為之。
民國 98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12 條
法務部及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法訓所或全聯會得派員考察實務訓練
實施情形,指導律師不得拒絕。
前項考察,得邀請相關律師公會有關人員會同為之。
民國 91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第 12 條
法務部及受委任 (託) 辦理本訓練之機關或公會得派員考察實務訓練實施
情形,指導律師不得拒絕。
前項考察,得邀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各地方律師公會有關人
員會同為之。
民國 90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12 條
法務部及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得派員考察實務訓練實施情形。
前項考察,得邀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各地方律師公會有關人
員會同為之。
民國 82 年 02 月 12 日訂定
第 12 條
  法務部及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得派員考察實務訓練情形。
  前項考察,得邀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各地方律師公會有關人員會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