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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 10 條
每位指導律師同一時期指導訓練之學習律師不得逾三人。
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第 10 條
每位指導律師同一時期指導訓練之學習律師不得逾三人。
民國 98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10 條
每位指導律師同一時期指導訓練之學習律師不得逾三人。
民國 92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第 10 條
每位指導律師同一時期指導訓練之學習律師不得逾三人。
民國 91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第 10 條
每位指導律師同一時期指導訓練之學習律師不得逾五人。
民國 90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10 條
每位指導律師同一時期指導訓練之學習律師不得逾五人。
民國 82 年 02 月 12 日訂定
第 10 條
  每位指導律師每期負責訓練之學習律師不得逾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