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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應以其專門性之學識及經驗輔助律師,不得以自己名義辦
理訴訟事件或其他法律事務。
民國 81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8 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應以其專門性之學識及經驗輔助律師,不得以自己名義辦理訴訟事件或其
  他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