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對律師聘僱外國人或其展延之申請,得不予許
可:
一、有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虞者。
二、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者。
三、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四、違反其他法令,情節重大者。
民國 81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對律師聘僱外國人或其展延之申請,得不予許可:
  一、有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虞者。
  二、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者。
  三、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四、違反其他法令,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