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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律師聘僱之外國人為就讀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院校及其附設之國
語文教學機構之留學生者,除應向教育部申請許可外,並應依本辦法規定
向法務部申請許可。
民國 81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6 條
  律師聘僱之外國人為就讀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院校及其附設之國語文教學機構之
  留學生者,除應向教育部申請許可外,並應依本辦法規定向法務部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