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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律師聘僱之外國人,以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為限。
民國 81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3 條
  律師聘僱之外國人,以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