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工作,除本法及其他
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民國 81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2 條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工作,除本法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外,依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