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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律師應於所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後十日內,將其到職情形函報法務部及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
民國 81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12 條
  律師應於所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後十日內,將其到職情形函報法務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