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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經法務部許可律師聘僱之外國人,應檢具法務部核發之許可函及有關文件
依規定辦理簽證及居留等手續。
民國 81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11 條
  經法務部許可律師聘僱之外國人,應檢具法務部核發之許可函及有關文件依規定辦理簽證
  及居留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