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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登錄規則 第 5 條
聲請登錄之律師,有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違反同法第七條第 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或有其他不得執行職務 之情形者,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民國 82 年 05 月 19 日修正
第 5 條
聲請登錄之律師,有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違反同法第七條第 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或有其他不得執行職務 之情形者,法院應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