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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登錄規則 第 3 條
律師非在地方法院登錄並加入律師公會後,不得在其直接上級之高等法院
或分院登錄。
民國 82 年 05 月 19 日修正
第 3 條
律師非在地方法院登錄並加入律師公會後,不得在其直接上級之高等法院
或分院登錄。